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6年第50号公告,决定对全断面隧道掘进机(盾构机、TBM硬岩掘进机)、步履式挖掘机、高原型湿喷机及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同步发布第51号公告优化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管制措施。两项新规均于11月18日正式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
此次列管并非对几类装备的全面出口禁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中国依法依规实施出口管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更好地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利益,更好地履行了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中方将予以批准”,合规贸易通道保持开放。

△图源铁建重工
管制范围覆盖整机、核心零部件与再制造技术全链条,第50号公告将土压平衡盾构、泥水平衡盾构及敞开式、单护盾、双护盾岩石TBM整机纳入2B906项;刀盘刀具、螺旋输送机、管片拼装机、主驱动系统等专用零部件归入2A906项;专门用于上述物项的再制造技术列为2E906项,实现“整机—备件—技术”无死角覆盖。
步履式挖掘机方面,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步履式挖掘机即纳入管制:跨越垂直障碍高度超过1.2米、涉水深度超过1.5米、跨越壕沟宽度超过3米、步行爬坡度超过40°。公告同时将专门用于该类设备的液压系统电液比例控制技术列为管制技术(2E904),不仅整机出口需要许可,向海外输出相关控制技术、参与联合研发或技术授权,同样落入管制范围。

挖泥船方面,第51号公告采取精准管控路径,仅对吸口内径≥0.55米的泥泵、吸管直径≥0.55米的耙头、刀圈外径≥2.1米的绞刀三类核心物项实施许可管理,未将挖泥船整机纳入管制,普通民用疏浚装备的正常贸易不受影响。
许可办理实行目的地差异化安排:向与中国存在争议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出口,须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取得出口凭证,但出口经营者及最终用户须承诺,未经许可不得将原产于中国的管制物项转移至敏感国家和地区。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了对正常国际工程合作的扰动。
几类装备及核心部件是我国高端装备出海的代表性品类,海外营收占比持续攀升,大量服务东南亚、中东、非洲的轨道交通与水利基建项目,将合规审查嵌入出口全流程,实质上是对快速扩张的海外业务进行制度化风控,而非收缩出海通道。

距新规生效不足一个月,出口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报关申报层面的实操要求:逐项核对手头订单与待发运设备,对照公告列明的技术参数和海关商品编号判定是否落入管制范围,备件单独外销与技术合作同样需要纳入筛查;新签海外合同增设出口许可审批前置条款及相应免责安排,避免因审批周期造成交付违约;业务、法务与报关部门同步掌握两用物项申报流程,报关环节如实标注管制属性。
任何一条遗漏,都可能让合规布局出现缺口,提前完成的企业,反而能在新规落地后获得更稳定的交付预期与市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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